(2017)渝0117民初4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萍与邓年富邓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萍,邓年富,邓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190号原告:杨萍,女,汉族,1969年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邓年富,男,汉族,1949年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邓颖,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杨萍与被告邓年富,邓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杨萍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萍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杨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杨萍负担。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嘉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