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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申请执行人吕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XX,吕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8执92号申请执行人徐XX,女,汉族。被执行人吕XX,男,汉族。被执行人刘X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徐XX与吕XX、刘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128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吕XX、刘XX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因干扰申请执行人徐XX正常经营赔偿损失6000元的义务: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21元、执行费5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XX、刘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XX、刘XX银行存款6071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助理审判员  李瑞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