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肖观良与林进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观良,林进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1021号原告:肖观良,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林进旺,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原告肖观良与被告林进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观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进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观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林进旺赔偿肖观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274.32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7日19时许,林进旺因赌博纠纷殴打肖观良,期间,林进旺使用刀具将肖观良身体多处扎伤。经鉴定,肖观良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林进旺潜逃。2016年6月20日,林进旺到松城派出所投案。2016年7月5日,霞浦县公安局作出霞公松城处罚决字【2016】003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林进旺行政拘留8日。该处罚书已生效。因林进旺的殴打行为,致使肖观良住院治疗14天,花费医疗费12598.32元、护理费2521元、误工费2544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以上合计22274.32元,林进旺拒不赔偿。林进旺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7日19时许,林进旺因赌博纠纷殴打肖观良,期间,林进旺使用刀具将肖观良身体多出扎伤,受伤后肖观良在霞浦县医院住院治疗14天,花费医疗费12598.32元。经鉴定,肖观良的伤情属于轻微伤。2016年6月20日,林进旺到松城派出所投案。2016年7月5日,霞浦县公安局作出霞公松城处罚决字【2016】003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林进旺行政拘留8日。肖观因伤造成的损失,具体确定为:1、医疗费。肖观良提供霞浦县医院住院记录及费用发票,可以证明已支付医疗费12598.32元,本院予以确认。2、误工费。肖观良主张误工费为2544元,但因肖观良未提供职业证明,其误工费应依照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按住院14天调整为:45764元/年÷365天×14天=1755元。3、护理费。肖观良主张护理费依照居民服务业日工资标准按住院期间1人护理计算为:46997元/年÷12年/月÷21.75天/月×14天=2521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4、营养费。肖观良主张营养费3000元,但其并未提供医嘱证明需要补充营养,该主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5、交通费。肖观良主张交通费1000元,因其未提供票据予以证实,其住所与医院相距不远,且其为住院治疗,该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6、住院伙食补助费。肖观良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为:50元/天×14天=7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肖观良因本案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12598.32元、误工费1755元、护理费25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以上各项共计17574.32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林进旺故意伤害肖观良致其损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林进旺应赔偿肖观良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17574.32元。肖观良超出此金额的部分主张,缺乏依据,应予剔除。林进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林进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肖观良17574.32元。二、驳回肖观良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元,本院依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9元,由林进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鹏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琼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