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常某某、常某某、常某某、常某某赡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某,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849号申请执行人:钟某某,女,192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常家村八组。被执行人:常某某,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常家村八组。被执行人:常某某,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常家村八组。被执行人:常某某,女,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常家村八组。被执行人:常某某,女,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常家村八组。本院在执行钟某某与常某某、常某某、常某某、常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为医疗费19800元,执行费2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常某某、常某某、常某某分别履行了案款3960元及执行费50元,常某某履行了案款1300元及执行费50元,剩余案款2660元,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常纪学有可用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文审判员 王成海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泽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