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金裕林与陈胜利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裕林,陈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330号申请执行人金裕林,男,1955年3月13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金村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陈胜利,男,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籍贯同上,农民,现住本村。金裕林与陈胜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晋0525民初字155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陈胜利赔偿原告金裕林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96.61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裕林承担150元、被告陈胜利承担50元。判决生效后,金裕林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陈胜利赔偿金裕林医疗费、误工费、案件受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96.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胜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陈胜利于当日通过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金裕林履行1596元,对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0.61元,申请人金裕林书面表示愿意放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330号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确定由被执行人陈胜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翟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