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兰清与成勇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清,成勇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244号申请执行人王兰清,女,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成勇娥,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兰清与被执行人成勇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偿还,现申请人王兰清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执2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唐发审判员 王望喜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飞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