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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金荣与陈玉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荣,陈玉田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575号原告:刘金荣,女,195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女,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陈玉田,男,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刘金荣与被告陈玉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刘金荣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光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盛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