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金荣与陈玉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荣,陈玉田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575号原告:刘金荣,女,195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女,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陈玉田,男,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刘金荣与被告陈玉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刘金荣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光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盛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