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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2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刘畅与杨果昌、陈建科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畅,杨果昌,陈建科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1233号原告:刘畅,女,199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杨果昌,男,1966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陈建科,男,195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畅与被告杨果昌、陈建科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畅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刘畅负担。审 判 长  吕国辉审 判 员  华国宇人民陪审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