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刘畅与杨果昌、陈建科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畅,杨果昌,陈建科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1233号原告:刘畅,女,199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杨果昌,男,1966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陈建科,男,195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畅与被告杨果昌、陈建科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畅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刘畅负担。审 判 长 吕国辉审 判 员 华国宇人民陪审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