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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黄渊良与湖南建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渊良,湖南建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644号原告:黄渊良。被告:湖南建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胡。原告黄渊良与被告南建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黄渊良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渊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渊良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渊良负担。审 判 长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谢 晋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