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黄胜利与湖南神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胜利,湖南神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659号申请人:黄胜利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游侠年公司湖南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龙庆国,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神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共田。申请人黄胜利于2017年5月2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神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神牛公司)的银行存款96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黄胜利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保函。2017年5月9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保函等材料提交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胜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湖南神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胜利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伍君芳人民陪审员 刘海龙人民陪审员 于绍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明璇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