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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夏秀丽与徐长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秀丽,徐长锋,李维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264-3号申请执行人夏秀丽,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徐长锋,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维珍,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执行夏秀丽申请执行徐长锋、李维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执180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冻结(扣划)徐长锋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xxxx元的股权金(账号xxxx)。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希贵审 判 员  史学金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大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