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山东颐阳酒业有限公司与荣成市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颐阳酒业有限公司,荣成市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252号原告:山东颐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珠海东路26号。法定代表人:于海先,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茂涛,该公司职工。被告:荣成市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俚岛镇峨石四村。法定代表人:杨锦,该公司经理。原告山东颐阳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颐阳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颐阳酒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山东颐阳酒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洪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函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