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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执4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河南臻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街道办事处奥运社区居民委员会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臻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臻和置业有限公司),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街道办事处奥运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执44-1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臻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臻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宪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街道办事处奥运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沈新国,社区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河南臻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街道办事处奥运社区居民委员会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信阳仲裁委员会信仲调字(2014)第01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臻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从被执行人帐户扣划执行款。2017年5月9日,本院从被执行人帐户扣划执行款340170元。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5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执行结案。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信阳仲裁委员会信仲调字(2014)第012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鸿飞执行员  张德纯执行员  叶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茹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