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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辖终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丽生、郑丽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丽生,郑丽珠,李跃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丽生,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丽珠,女,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丽虾、黄志勇,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跃平,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立武、黄兴源,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丽生、郑丽珠因与被上诉人李跃平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1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李丽生、郑丽珠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之六店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华润橡树湾J2007G05地块铝合金门窗、栏杆、百叶等部品件设计、供应及安装工程合作协议》签订地在集美区,由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李丽生、郑丽珠的住所地均为厦门市××××室,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李丽生、郑丽珠上诉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均为厦门市集美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项上诉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丽生、郑丽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青审 判 员  周宗良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毓琦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