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3103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盛朝辉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朝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03刑初69号公诉机关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朝辉,男,1980年7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住宾川县力角镇张家村委会张家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1日被芒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芒市人民检察院以芒检未检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朝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5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晓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朝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盛朝辉驾驶云L264**号东风牌DFL4251A2型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320线由西向东行驶(陇川方向驶往芒市方向)。当日11时24分,当其行驶至S320线K51+800M(遮相路段)时,与由南至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项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项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项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伤头部引起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盛朝辉的血液未检出乙醇成分。被告人盛朝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此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过错,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盛朝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朝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盛朝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提交协议书1份、收据2份、谅解书1份。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盛朝辉驾驶云L264**号东风牌DFL4251A2型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320线由西向东行驶(陇川方向驶往芒市方向)。当日11时24分,当其行驶至S320线K51+800M(遮相路段)时,与由南至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项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项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项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伤头部引起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盛朝辉的血液未检出乙醇成分。被告人盛朝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此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过错,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盛朝辉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盛朝辉自愿赔偿人民币叁拾万元,且已付清。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盛朝辉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及立案时间。2、被告人盛朝辉的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指纹采集,证明被告人盛朝辉的基本情况。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盛朝辉到案的情况。4、被害人项某某的户口簿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信息查询结果列表,证明被害人项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家庭情况。5、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询问笔录,证明保证人袁某某的基本情况。6、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盛朝辉具有A2类驾驶资格及涉案车辆基本信息。7、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证明侦查人员抽取被告人盛朝辉的血样用于乙醇含量鉴定。8、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涉案车辆。9、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证明侦查机关已将涉案车辆返还被告人盛朝辉。10、死亡证明、死亡事故公开证据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证明侦查机关将已有证据公开并通知被害人家属办理尸体丧葬事宜。11、协查函,证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盛朝辉及其保证人袁某某的身份进行查询的情况。12、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盛朝辉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盛朝辉自愿赔偿人民币叁拾万元,且已付清。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盛朝辉表示谅解。1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证明经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盛朝辉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采取避让措施不当)的驾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项某某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芒市公安局已将该认定书送达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双方均无异议。14、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附鉴定资质证复印件、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附鉴定资质证复印件、终止鉴定通知书、送达回执,证明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云L264**号东风牌DFL4251A2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和制动系功能均有效。(2)因事故形态和提供的数据不具备鉴定条件,故事故发生时的车速不能鉴定。(3)被告人盛朝辉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侦查机关已将鉴定意见送达被告人盛朝辉及被害人家属。15、鉴定委托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附鉴定资质证复印件、送达回执、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明经芒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项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伤头部引起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侦查机关已将鉴定意见送达被告人盛朝辉及被害人家属。1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事故现场方位及侦查机关的勘查情况。17、证人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明案件事实。18、被告人盛朝辉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案件事实。19、视听资料,证明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盛朝辉判处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盛朝辉对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朝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盛朝辉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盛朝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朝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朝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学忠审 判 员  申 珺人民陪审员  赵仕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