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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民初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闻鑫与熊长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鑫,熊长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3491号原告闻鑫,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王东,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熊长江,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安行宇,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闻鑫诉被告熊长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云飞代理审判员  吴 岭人民陪审员  马 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