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民初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闻鑫与熊长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鑫,熊长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3491号原告闻鑫,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王东,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熊长江,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安行宇,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闻鑫诉被告熊长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云飞代理审判员 吴 岭人民陪审员 马 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