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7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重庆金科汇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XX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科汇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7893号之一原告:重庆金科汇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967101098。法定代表人:喻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胜,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皓男,男,该公司员工。被告:XX波,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科汇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金科汇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科汇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科汇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金科汇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敏人民陪审员 何 秀 华人民陪审员 赖 远 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巨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