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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莎特勒新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莎特勒新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杨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700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莎特勒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马桥街道红旗东路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644281689。法定代表人:王林利,董事长。被执行人: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三洲碧桂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24795451Q。法定代表人:杨升,经理。被执行人:杨升,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海宁市莎特勒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杨升在(2017)浙0481执170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杨升存款人民币882439.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1312元,执行申请费11224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冬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