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5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苏州百成切削工具有限公司与珠海及成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百成切削工具有限公司,珠海及成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百成切削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海凤。被执行人珠海及成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翠云。申请执行人苏州百成切削工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及成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珠海及成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百成切削工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0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14986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625元,合计116611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珠海及成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661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新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杭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