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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2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现代手机卖场违反安全保障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2民初234号原告孙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闫曼娜,陕西兆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现代手机卖场住所地:陕西省黄陵县中心街农行隔壁负责人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现代手机卖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现代手机卖场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方海燕代理审判员  古丽娜人民陪审员  雷清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