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吴光毅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光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319号罪犯吴光毅,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龙海市人,捕前务农。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漳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光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5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漳刑执字第179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又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50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该裁定书于2015年4月9日送达。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吴光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假释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书面审理并提讯罪犯吴光毅,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吴光毅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其在间隔期内获得的考核分不符合假释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光毅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泰峰审 判 员 刘红星代理审判员 陈燕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琳婷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