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4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市盛天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盛天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4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老虎庙巷10号。法定代表人:李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亮,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盛天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广昌路25-1-1号。法定代表人:王强,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盛房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盛天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天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4民初8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双盛房产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双盛房产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978元,减半收取7,989元,由上诉人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宏斌审 判 员 姜会军代理审判员 史舒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潇潇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