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行终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刘利与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利,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终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利,男,1981年9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蒋虹芒,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万彪,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姚晓玲,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人口大队副大队长。上诉人刘利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行初12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诉人刘利以经法院组织双方协商,其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刘利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刘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莉坤审 判 员 魏法永代理审判员 周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