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柯与翟俊峰、张玉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柯,翟俊峰,张玉香,朱熊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3494号原告:张柯,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红,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俊峰,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张玉香,女,197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朱熊虎,男,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柯与被告翟俊峰、张玉香、朱熊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安 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洁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