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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长友与被执行人刘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长友,刘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732号申请执行人段长友,男,1954年5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宾,男,汉族,1985年7月9日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段长友与被执行人刘宾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5月8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73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