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特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40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物馆支行与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物馆支行,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特40号申请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物馆支行,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云东一道街1号。诉讼代表人:周爱侠,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红,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久隆凤凰城。诉讼代表人:夏一兵,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飞阳,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物馆支行申请对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听证审查,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红、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到庭参与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诉称:2016年5月19日,借款人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937)农信借字(2016)第0519号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8000万元,年利率7.8%,逾期利息在该利率基础上上浮30%。被申请人以其六套房地产为借款人涉案借款133.02万元本金予以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均明确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对贷款人清偿义务,视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融资款项本息立即到期,并行使担保物权。2016年5月31日,申请人向借款人发放了133.02万元贷款,约定还款期限至2018年5月18日,按月结息,到期还本。但借款人经营严重困难,至2017年4月21日,借款人拖欠利息36218.35元,欠息超过四个月,经催要不予偿还。被申请人以其位于铜山区久隆凤凰城山河水H2号楼0-1804、2708、2704、2101、1911、1901六套房地产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国徐房权证铜山字第××号、第××号、第SY0011732号、第××号、第SY0011748号、第××号;他项权证号分别为:国徐房他证铜山字第TX00065**、第TX0006615、第TX0006611、第TX0006575、第TX0006573、第TX0006572,他项权证载明债权金额均为8246万元。请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房地产并优先受偿。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予以担保并抵押登记的事实无异议,但被申请人对借款人财务不了解,需要结合申请人的证据审核。如果真存在拖欠利息违约行为,我们可以偿还,但借款没有到期,要求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不同意拍卖抵押物,希望继续协商解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述的事实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据、本息欠款清单,房屋他项权证等证据和申请人、被申请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和被申请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均明确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对贷款人支付和清偿义务,视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融资款项本息立即到期,并行使担保物权;上述条款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因此,本案申请人对借款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被申请人提供抵押房地产且与申请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申请人已领取了他项权证,本案抵押权有效设立。综上,申请人主张的拍卖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并优先受偿的条件已经成就,对申请人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对被申请人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抵押房地产予以拍卖、变卖(抵押物位于铜山区久隆凤凰城山河水H2号楼0-1804、2708、2704、2101、1911、1901,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国徐房权证铜山字第××号、第××号、第SY0011732号、第××号、第SY0011748号、第××号;他项权证号分别为:国徐房他证铜山字第TX00065**、第TX0006615、第TX0006611、第TX0006575、第TX0006573、第TX0006572;土地证号分别为:铜国用2016第02552号、第02473号、第02461号、第02557号、第02559号、第02555号)。二、申请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物馆支行对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8246万元范围内对借款人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借款本金133.02万元及利息优先受偿(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21日为36218.35元,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以债务清偿之日申请人还贷系统确定的数额为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赵成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