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郑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刑初14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寒,男,1994年4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寒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微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至同年9月初,被告人郑寒在其位于莆田市荔城区的家中,通过电脑和手机登录自己的QQ号81×××30,在网上以人民币20元至50元不等的单价收购用他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注册的个人支付宝账号和企业支付宝账号,之后以人民币35元至80元不等的单价卖给QQ上的买家,从中牟利。经查,被告人郑寒贩卖以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个人支付宝账号和企业支付宝账号共计70个,非法获利人民币2157元。被告人郑寒于2016年9月29日上午在上述家中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寒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同年9月初,被告人郑寒在其位于莆田市荔城区的家中,通过电脑和手机登录自己的QQ号81×××30,在网上以人民币20元至50元不等的单价收购用他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注册的个人支付宝账号和企业支付宝账号,之后以人民币35元至80元不等的单价卖给QQ上的买家,从中牟利。经查,被告人郑寒贩卖以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个人支付宝账号和企业支付宝账号共计70个,非法获利人民币2157元。被告人郑寒于2016年9月29日上午在上述家中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并扣押到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移动电话1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郑寒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157元,并预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候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丁某、许某、王某、潘某的陈述,证明其四人并未申请过支付宝账号,也未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出售、借予他人去注册支付宝账号的事实;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母亲李某系文盲,不会上网,未申请过支付宝账号的事实;3.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小舅子郑寒以前住在一起并共用一台电脑,电脑中“新建文本文档(2)”的文件系郑寒所有的事实;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扣押清单,证明搜查、扣押作案工具等的情况;5.刑事照片,证明指认扣押电脑主机等物的情况;6.电子数据光盘、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闽公鉴(2016)1312号《检验报告》,证明电脑中数据的提取、鉴定情况;7.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人郑寒非法获利情况;8.支付宝企业账户注册流程截图,证明注册支付宝企业账户的流程情况;9.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郑寒的归案经过;10.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郑寒等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信息;11.被告人郑寒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寒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支付宝账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寒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立。被告人郑寒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违法所得,主动预交罚金,故依法和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寒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交纳);二、退交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一百五十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移动电话一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智华审 判 员 彭筱桑人民陪审员 余文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宇鹰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