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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田丽芳与颜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丽芳,颜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807号原告:田丽芳,女,汉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英德市。被告:颜灯,男,汉族,1983年12月5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我院在审理原告田丽芳诉被告颜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丽芳于2017年5月1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丽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丽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为人民币1087.50元(原告已交纳)和保全费人民币970元(原告已交纳),均由原告田丽芳承担。审判员  赖伟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巫敏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