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民终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兴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刘兴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25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建开、李宏,均系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兴钢,男,裕固族,1983年1月11日出生,甘肃省肃南县人,系肃南县白银乡黑窑洞村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国,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四冶)因与被上诉人刘兴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买卖合同二个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开庭时未向当事人释明,也未征得当事人同意,进行合并审理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大部分证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一审将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不当。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9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建芬审 判 员 张文清代理审判员 宋力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