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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辖终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28宿迁市美华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美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辖终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联合路18号鸿翔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姚岳良,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美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青阳镇新一村174号。法定代表人:孙秀娥,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美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4民初9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鸿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驳回美华公司起诉或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海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本案属于重复诉讼;2.双方当事人已协议约定争议处理法院为浙江省海宁区人民法院。美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鸿翔公司赔偿未完成工程给美华公司造成的损失暂定60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工程所在地为江苏省泗洪县,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因当事人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鸿翔公司主张已协议约定争议处理法院为浙江省海宁区人民法院,并据此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问题,不在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对此不予理涉。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占军审判员  徐 兵审判员  孙 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茹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