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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长锁与朱亚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锁,朱亚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709号原告:王长锁,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14日,现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曹云华,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亚飞,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7日,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韩娜,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长锁诉被告朱亚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王长锁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长锁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王长锁负担。审判员  崔耀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