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0112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林志彪与龙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彪,龙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0112执552号申请执行人:林志彪,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龙志刚,男,1952年6月4日生,现住:盘龙区。申请执行人林志彪与被执行人龙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法民初字第3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龙志刚名下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其名下在昆明市世博园周边世博生态社区一期待建半山邻里4幢房屋现正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我院已申请参与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龙志刚现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