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龙涛、赵旭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涛,赵旭,李亚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刑初30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龙涛,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2016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羁押审查,次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兰志广,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旭,男,1996年12月9日出生。2016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羁押审查,次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小芹,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亚杰,男,1991年9月6日出生。2016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羁押审查,次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艳方,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7〕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龙涛、赵旭、李亚杰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振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龙涛及其辩护人兰志广、被告人赵旭及其辩护人张小芹、被告人李亚杰及其辩护人刘艳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张龙涛、赵旭、李亚杰先行购买榔头1把,并用先前盗窃来的苏E×××××汽车牌照换装至张龙涛驾驶的汽车上,驾车行驶至本市姑苏区万宝世纪广场维也纳酒店附近的路面时,发现被害人李某1形迹可疑,预谋对其实施抢劫并在路边守候。次日凌晨2时许,当被害人李某1从万宝世纪广场出来时,三被告人即上前拦住李某1,采用语言威胁、榔头威逼、搜掉手机防止报警等手段,以暴力相威胁索要财物,并挟持李某1乘车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苏锦储蓄所的ATM机取款,劫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为证实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龙涛、赵旭、李亚杰共同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张龙涛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张龙涛当庭表示无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龙涛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案发后有立功表现,并且与其他被告人退赔了赃款,交纳了罚金保证金,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张龙涛减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赵旭当庭表示无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赵旭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案发后与其他被告人退赔了赃款,交纳了罚金保证金,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赵旭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李亚杰当庭表示无异议。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亚杰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案发后与其他被告人退赔了赃款,交纳了罚金保证金,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李亚杰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张龙涛、赵旭、李亚杰共同预谋抢劫,并事先购买榔头1把,将先前盗窃的苏E×××××汽车牌照换装至张龙涛驾驶的汽车上,由张龙涛驾车,三人沿路寻找作案对象。当车辆行驶至本市姑苏区万宝世纪广场维也纳酒店附近的路面时,三人发现被害人李某1,决定对其实施抢劫,遂在路边守候对方再次出现。次日凌晨2时许,当被害人李某1从万宝世纪广场出来时,三被告人即上前拦住李某1,对李某1进行语言威胁、榔头威逼,并搜掉手机防止报警,索要财物,后挟持李某1乘车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苏锦储蓄所的ATM机取款,劫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被告人张龙涛。被告人张龙涛在归案后,带领民警将赵旭、李亚杰抓获。对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当庭供认不讳。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1的银行卡ATM机取款记录,证人徐某、李某2的证言笔录,案发经过等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足以认定以上事实。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证实:案件审理中,三被告人的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二千元,并各缴纳暂扣款人民币四千元。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龙涛、赵旭、李亚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三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三被告人预谋抢劫,并在抢劫过程中持凶器相威胁,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龙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旭、李亚杰,系立功,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为保障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张龙涛、赵旭、李亚杰共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另对被告人张龙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龙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暂扣款人民币四千元,在判决生效之日抵作罚金,上缴国库);二、被告人赵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暂扣款人民币四千元在判决生效之日抵作罚金,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李亚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暂扣款人民币四千元在判决生效之日抵作罚金,上缴国库);四、暂扣于本院财政专户的退赔款人民币二千元发还被害人李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捷审 判 员 栗 利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