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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素侠、位伟等与亳州市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侠,位伟,亳州市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亳州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坟台项目部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300号原告:陈素侠,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位伟,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陈素侠丈夫)被告:亳州市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亳州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坟台项目部。负责人:洪传良,该项目部股东。原告陈素侠、位伟诉被告亳州市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亳州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坟台项目部确定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陈素侠、位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素侠、位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素侠、位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素侠、位伟负担。审 判 长  胡亚东审 判 员  陈修宏人民陪审员  崔国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