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漳平五一国有林场、兰寿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漳平五一国有林场,兰寿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漳平五一国有林场,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吴昌华,该林场场长。被执行人兰寿宇,男,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漳平五一国有林场与被执行人兰寿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的(2008)漳刑初字第2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漳执行字第6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漳刑初字第2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义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志 平人民陪审员 姜 贞 旺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代)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