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陈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38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某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