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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3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河北德水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拥军、刘志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德水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拥军,刘志杰,刘春祥,刘延敏,刘建敏,刘海林,刘秀岗,刘海平,刘海山,张书堂,刘成群,刘丰刚,刘三辰,陈秀英,刘增辰,刘春江,刘增敏,刘建军,内丘县侯家庄乡白塔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429号原告:河北德水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26号新东安大厦1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8379022XX。法定代表人:刘学敏,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善矗,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拥军,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刘志杰,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刘春祥,男,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刘延敏,男,195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刘建敏,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刘海林,男,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刘秀岗,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刘海平,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刘海山,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张书堂,女,195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刘成群,男,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刘丰刚,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刘三辰,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陈秀英,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刘增辰,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刘春江,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刘增敏,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刘建军,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内丘县侯家庄乡白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内丘县侯家庄乡白塔村。法定代表人:刘丰刚,任村委会主任。原告河北德水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拥军、刘志杰、刘春祥、刘延敏、刘建敏、刘海林、刘秀岗、刘海平、刘海山、张书堂、刘成群、刘丰刚、刘三辰、陈秀英、刘增辰、刘春江、刘增敏、刘建军、内丘县侯家庄乡白塔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德水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德水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河北德水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志强审 判 员  郝文国人民陪审员  王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邢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