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申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魏岗与张现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岗,张现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1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岗,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村民,住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现利,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凤城路派出所所长,住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再审申请人魏岗因与被申请人张现利健康权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1民终9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岗申请再审称,2015年10月10日,魏岗去陕西省公安厅信访室询问事情,被信访室保安殴打后报警,凤城路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其带到派出所,却遭到所长张现利的无故殴打。2015年10月11日,再审申请人到西安市××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检查病情,医生诊断配合心电图检查后,要求住院治疗抑制病情。后因向张现利主张医药费无果,再审申请人只能起诉。现再审申请人提供心电图及门诊病历,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能够证明魏岗被张现利殴打的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张现利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魏岗无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张现利对其有侵权行为和事实发生,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医疗情况与张现利有因果关系。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魏岗的请求。经审查,魏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依法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交“新的证据”,但是魏岗至今并未向法院提交,其称所要提供的“心电图及门诊病历”,在诉讼前已经交给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市纪委、省人大相关部门,现在无法提交。本院认为,魏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满印审判员 赵红亮审判员 杨惠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