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元锋与江阴皇冠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锋,江阴皇冠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3151号原告:张元锋,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律学(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皇冠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西庄路口。法定代表人:杨垂良,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张元锋诉被告江阴皇冠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皇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阴皇冠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本案由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经查:2016年3月18日,江阴皇冠公司与张元锋签订《武汉天地B14地块主入户门安装协议》,约定:张元锋承接江阴皇冠公司委托对武汉天地B14地块入户铜门进行安装;入户门搬运包干,从车上直达安装洞口,安装范围为门框、门扇、临时锁、猫眼等。协议履行后,双方因工程安装费发生纠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双方约定张元锋接受江阴皇冠公司的委托对武汉天地B14地块入户铜门进行安装,施工地即合同履行地为武汉天地B14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武汉天地B14地块属武汉市江岸区行政区域,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江阴皇冠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阴皇冠铜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迪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人民陪审员 刘 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尹代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