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特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起诉人张满成不服指定监护一审民事��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满成
案由
申请变更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民特38号起诉人:张满成,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起诉人张满成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满成称,张德生因杀害其妻子被强制医疗,张觐梆、张觐隆系张德生的未成年儿子,需要抚养照顾。张满成系张德生的弟弟,张培琼系张德生的妹妹。晋江市西园街道砌田社区居委会指定张培琼为张觐梆、张觐隆的监护人,是不合适的。张满成请求:1.撤销晋江市西园街道砌田社区居委会指定张培琼为张觐梆、张觐隆的监护人;2.指定张满成为张觐梆、张觐隆的监护人。张满成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各一份共四张,以此证明张满成的诉讼���体资格;2、出生证明、户口本及香港居民身份证各一份共九张,以此证明张德生的三个儿子的基本情况;3、强制医疗决定书及证明各一份共五张,以此证明张德生的身体状况及接受强制医疗的事实,以及其配偶死亡的事实;4、医疗鉴定意见书十二张,以此证明张德生患精神病的事实;5、工作说明一张,以此证明晋江市公安局指定张满成作为张德生的法定代理人的事实;6、证明二张,以此证明砌田社区居委会指定张培琼为张觐梆、张觐隆的监护人的事实。本院认为,张满成提供的身份证、香港居民身份证、出生证明、强制医疗决定书及证明等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鉴于张培琼对张满成申请撤销晋江市西园街道砌田社区居委会指定其为张觐梆、张觐隆的监护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晋江市西园���道砌田社区居委会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指定张培琼为张觐梆、张觐隆的监护人的指定,予以撤销。因张觐梆、张觐隆的母亲已死亡,父亲张德生目前已丧失监护能力,张满成系张觐梆、张觐隆的叔叔,可作为张觐梆、张觐隆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晋江市西园街道砌田社区居委会指定张培琼为张觐梆、张觐隆的监护人的指定;二、指定张满成为张觐梆、张觐隆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洪新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钟越速录员 洪雅玲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异议;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异议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