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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海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502刑初87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海军,男,1997年2月10日出生于宁夏中宁县,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沙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海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杨海军到中卫市某镇某街市场杨某乙家,将1个紫砂茶壶、铜质茶座、1把工艺长枪、1个咖啡色单肩包、2个金属古董小碗、2个金属古董小碟子、1个玉手把、1个银元宝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1070元。同年12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杨海军戴一双红色丝线手套再次进入杨某乙家中准备盗窃时,被杨某乙当场抓获并扭送至某派出所。同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海军处扣押被盗紫砂茶壶1个、铜质茶座1个、工艺长枪1把、金属古董小碗2个、金属古董小碟子2个、玉手把1个、银元宝1个,并于2017年1月16日发还被害人杨某乙;2.2016年1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杨海军到中卫市某镇某村第X村马某甲家,将1枚金戒指、1条项链吊坠及2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7021.50元。2016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海军处扣押被盗物品,并于2017年1月16日发还被害人马某甲;3.2016年1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杨海军到中卫市某镇某村第X村马某乙家,将1对金耳环盗走。经鉴定,被盗金耳环价值935.44元。2016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海军处扣押被盗物品,并于2017年1月16日发还被害人马某乙;4.2016年1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杨海军到中卫市某镇某村第X村韦某某家,将1辆红色弯梁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254元。2016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海军处扣押被盗物品,并于次日发还被害人韦某某。2016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海军处扣押现金109元、手套1双。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证2份、搜查笔录2份、扣押清单3份、发还清单4份,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受案登记表4份、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中卫市价格认证中心卫价认字[2017]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份,被害人杨某乙和被告人杨海军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杨某乙、马某甲、马某乙、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海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价值21480.94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海军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海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二、随案移交从被告人杨海军处扣押的现金109元,返还被害人马某甲;扣押的作案工具手套1双,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李晓娜人民陪审员  高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泰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