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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3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付坤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八面通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八面通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513刑初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八面通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坤,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八面通林业局。因本案于2016年5月16日被黑龙江省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5日被黑龙江省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0日被黑龙江省八面通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对被告人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八面通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八林检公诉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坤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八面通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明君、王铁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坤供述,主犯高某提出,以付坤名义向受害人王某转让虚假的红松人工林承包合同为手段骗取钱款,付坤表示同意,高某主动联系了受害人王某。2014年3月22日,付坤和高某向王某出示虚假的《红松林采种管护承包合同书》后,与王某签订《转让合同书》,共同骗取王某人民币八万八千元整。主犯高某已于侦查机关侦查案件过程中死亡,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坤作为本案从犯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案赃款均已被主犯高某挥霍。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1.书证被告人付坤的户籍证明、黑龙江省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出具的抓捕经过、高某户口注销证明、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高某银行流水信息;2.证人徐某、林某、殷某、付某、付某1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4.被告人付坤的供述和辩解。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付坤以伪造的产权证明做担保,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坤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坤供述,主犯高某提出,以付坤名义向受害人王某转让虚假的红松人工林承包合同为手段骗取钱款,付坤表示同意,高某主动联系了受害人王某。2014年3月22日,付坤和高某向王某出示虚假的《红松林采种管护承包合同书》后,与王某签订《转让合同书》,共同骗取王某人民币八万八千元整。主犯高某已于侦查机关侦查案件过程中死亡。被告人付坤作为本案从犯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案赃款均已被主犯高某挥霍。上述事实,在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的证据证实:1.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付坤犯合同诈骗罪时具有法定责任年龄。②抓捕经过,2016年5月16日晚上23时,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在青岛黄岛区珠江路凤凰城小区21号楼1单元601户将被告人付坤抓获。③主犯高某于2016年11月14日因车祸死亡,经黑龙江省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2017年1月18日对其户籍注销。④主犯高某在合同诈骗中所得八万八千元,有中国农业银行存、取款存根、业务回单,银行流水信息证实,合同诈骗的八万八千元让其挥霍。2.证人证言①证人徐某担任黑龙江省八面通林业局柳毛河经营所所长期间,被告人付坤与被害人王某签订《红松林采种管护承包合同书》的林班均为耕地和荒山,并无红松林,认定此合同是伪造的。②证人林某证实,2014年3月份王某与付坤、高某签订了《转让合同书》时在场,并在合同书上签了见证人林某的名字。③证人殷某证实,“被告人付坤2016年3月中旬到青岛,在我家躲债的事实”。④证人付某证实,弟弟付坤在黑龙江省八面通林业局柳毛河经营所没承包过红松林的事实。⑤证人付某1证实,付坤、高某与王某签订《转让合同书》经过,王某抽走了1万2千元钱的利息。按4分利3个月计算,付坤当时给王某打的收条是10万元人民币,高某将8万8千元钱存入中国农业银行,同时证实弟弟付坤在黑龙江省八面通林业局柳毛河经营所没有承包过《红松林》的事实。3.被害人王某陈述,2014年3月22日与付坤签订了《红松林采种管护承包合同书》,当时交给付坤10万元钱,付坤写的收条。后知道合同是伪造的,给高某打电话打不通,给付坤打电话付坤推诿我,在2015年年末付坤不接我电话的情况下,就报案了。4.被告人付坤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坤在签“转让合同书”前一天,高某让自己帮他忙,“让我和王某说我个人需要买蛤蟆塘,需要急用钱,让我跟王某说红松林也是我的”。我知道这份合同是假的,之前高某用挖掘机帮我挖过地,我为了还高某人情,就在合同书和收条上签了我的名字,当时8万8千是高某存到中国农业银行,我没花一分钱。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坤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伪造产权证明做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公诉机关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付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减轻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责令被告人付坤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王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杰审 判 员  刘晓春人民陪审员  吴苏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