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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28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孙永川与蔡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川,蔡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8974号原告:孙永川,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蔡晓燕,女,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孙永川与被告蔡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永川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永川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范 萍人民陪审员  单春梅人民陪审员  李雅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旭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