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民初8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冉某1与张龙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1,张龙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冉某1,张龙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冉某1,张龙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冉某1,张龙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826号原告冉某1,男,200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理人冉某2,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冉某1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洲,重庆市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圣,重庆市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龙兵,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4841XK。负责人石合群。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龙,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1与被告张龙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1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冉某1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某1负担。审判员  何建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