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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任志强与刁玉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强,刁玉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721号原告:任志强,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斋玉,莱西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刁玉友,男,约54岁,汉族,住莱西市。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任志强负担。审判员  刘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洪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