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64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0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偿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0万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公告费580及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有某某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陕A173**,车辆识别号为14616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某某牌汽车一辆。二、由被执行人张某某负责保管自己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因被执行人张某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某某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