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亚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4刑初28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亚培,女,1981年11月17日出生。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7]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亚培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亚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7日19时至22时左右,被告人杨亚培分别在成都市锦江区春熙路东段伊藤洋华堂商场三楼“新秀丽”专柜盗窃一个黑色“新秀丽”牌24寸硬壳拉杆箱(进货价人民币2268元),在三楼伊藤洋华堂商场自主品牌区域盗窃一件米色伊藤洋华堂商场自主品牌披肩(进货价58.5元),在三楼南京斯塔尼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伊藤洋华堂商场春熙店专柜盗窃两件“斯塔尼摩卡”牌毛衣(一件黑色、进货价200元,一件驼色、进货价180元),在二楼ES专柜盗窃一件“ES”牌积木花版羽绒服(进货价499元),在二楼“乐町”专柜盗窃一件红色“乐町”牌大衣(进货价540元),在一楼“昌泽”专柜盗窃一个军绿色“昌泽”牌女士斜挎包(进货价173元)后逃离现场。2016年12月29日21时至22时,被告人杨亚培再次在成都市锦江区春熙路东段伊藤洋华堂二楼“衣念”专柜盗窃一个黑色“衣念”牌女士挎包(进货价209.4元),在负一楼超市盗窃两罐八宝粥,后逃离至伊藤洋华堂商场大门口时被挡获。被盗的一件伊藤洋华堂商场自主品牌披肩、一个“衣念”牌女士挎包、一件驼色“斯塔尼摩卡”牌毛衣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亚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亚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其没有实施盗窃。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亚培的归案情况。2、销货日报表、情况说明、证明等,证实涉案赃物价格。3、“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亚培处扣押涉案赃物,并予以发还的情况。4、被告人杨亚培指认作案地点的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5、户籍材料及辨认说明,证实被告人杨亚培的身份情况。(二)证人证言证人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方某在伊藤洋华堂保卫科工作。2016年12月27日,商场员工反映有商品被盗,经查看监控,发现一名女子盗窃商品。同年12月29日晚上9时50分许,同事付某在商场负一楼发现该女子在超市货架上盗窃一罐银鹭八宝粥、一罐银鹭玉米粥,付某跟着该女子出商场门后将其抓住,从其身上发现两个罐头、一个黑色“衣念”牌女士挎包、一条“PBI”牌围巾、一件“斯塔尼”牌毛衣,该女子当场承认是其盗窃所得。晚上11时许,方某将该女子送至派出所。经辨认,证人方某指认出了被告人杨亚培。(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单位员工蒋某的陈述,证实蒋某系伊藤洋华堂春熙店新秀丽专柜的工作人员。2016年12月27日晚上9时20分许,蒋某在伊藤洋华堂春熙店三楼新秀丽专柜上班时,发现正在售卖的一个黑色24寸硬壳拉杆箱被盗,后通过查看监控录像,一个穿粉色大衣的女子将拉杆箱偷走,该拉杆箱进价2268元。2、被害单位员工曾某的陈述,证实曾某系伊藤洋华堂春熙店员工。2016年12月29日晚上8时许,商场保卫部抓到一名在商场盗窃的女子,发现其戴一条米色伊藤洋华堂自主品牌羊毛披肩,后通过查看监控录像,该披肩是该女子于2016年12月27日晚上9时许在商场三楼偷的,该披肩进货价58.5元。3、被害单位员工李某的陈述,证实李某系南京斯塔尼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伊藤洋华堂春熙店专柜的工作人员。2016年12月27日晚上9时许,李某发现专柜的两件“斯塔尼摩卡”牌毛衣被盗,后通过查看监控录像,一名女子将两件毛衣偷走,其中一件黑色毛衣进货价200元,一件驼色毛衣进货价180元。4、被害单位员工曹某、罗某、王某等的陈述,证实涉案赃物被盗经过、进货价的情况。(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亚培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27日晚上8时许,杨亚培独自一人来到成都市锦江区春熙路东段伊藤洋华堂准备偷东西,后走到三楼卖拉杆箱的地方,趁营业员不注意,偷走一个黑色拉杆箱。杨亚培拿着拉杆箱来到二楼,在伊藤洋华堂二楼专柜偷走一件花色女士羽绒服、一件红色女士大衣、一件米色女士羊毛披肩、一件黑色和一件驼色女士毛衣、一个黑色女士包。2016年12月29日晚上7时许,杨亚培在锦江区总府路时代百盛二楼偷走一个棕色男士钱包,后又来到之前的伊藤洋华堂二楼偷走一个黑色女士背包,在负一楼超市偷走一罐银鹭好粥道莲子玉米粥和一罐银鹭桂圆椰果八宝粥。杨亚培将盗窃的东西带出伊藤洋华堂,走到门口大街上被商场保安抓住,后扭送至派出所。(五)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将结合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情况综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亚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亚培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杨亚培提出其没有实施盗窃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结合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杨亚培于案发当日连续在涉案商场多个专柜实施盗窃的事实,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了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亚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杨亚培的违法所得,并予以退还涉案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陈 德人民陪审员 雷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周妹速 录 员 王晓丹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