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XX文与徐娟、巩荣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文,徐娟,巩荣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3112号原告XX文,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委托代理人吴清洲,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洁,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娟,女,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告巩荣涛,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文与被告徐娟、巩荣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2元,减半收取2741元,由原告XX文负担。审判员 李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