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执5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沙中凯与徐震亚、徐厚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中凯,徐震亚,徐厚栋,江苏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付勇,兴化市汇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5129号申请执行人:沙中凯。被执行人:徐震亚。被执行人:徐厚栋。被执行人:江苏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金来,总经理。被执行人:黄付勇。被执行人:兴化市汇农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付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沙中凯与被执行人徐震亚、徐厚栋、江苏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付勇、兴化市汇农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徐震亚、徐厚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沙中凯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垫付的保全费2520元;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7300元、执行费5900元;被执行人江苏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付勇、兴化市汇农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大额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至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状况,未发现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江苏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沙中凯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江苏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另案徐厚栋房屋拍卖款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50857.67元,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执行费5900元。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函,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何卫民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许爱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