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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祖香、上高县德广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祖香,上高县德广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25号申请执行人:黄祖香,女,1974年12月27日生,汉族,上高县人,教师,住上高县。被执行人:上高县德广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建设北路15号。本院在执行黄祖香申请执行上高县德广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上高县德广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高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3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 定 搜索“”